2022年3月23日,执法人员对汉川市马口欢燕液化气站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检验该单位4号液化石油气储罐中储存的液化石油气(商品丙丁烷混合物)不符合 GB11174-2011 标准要求。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2022年6月6日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汉川市马口欢燕液化气站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1吨液化石油气,没收违法来得到的5742.20元,罚款164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3日,执法人员对汉川市南河姜岭液化气站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检验该单位2号液化石油气储罐中储存的1吨液化石油气(商品丙丁烷混合物)不符合 GB11174-2011 标准要求。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2022年6月6日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汉川市南河姜岭液化气站销售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0.9976吨液化石油气,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7日,执法人员在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中,对安陆市巡店友好液化气站现场检查时发现正在对2只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液化气钢瓶进行充装且充装完毕,监察人员当即下达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并对2只钢瓶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2022 年1月16日,当事人将液化石油气瓶 312只(含暂扣的2只钢瓶)送湖北科凌压力容器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经检验送检的液化石油气瓶 312 只判废,并按规定实施消除使用功能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2年4月18日,安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陆市巡店友好液化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云梦县蓝光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液化石油气钢瓶案
2022年3月16日,执法人员对云梦县蓝光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充装的2只YSP35.5 型液化石油气钢瓶无定期检验合格标志,不符合特种设施安全技术规范 TSG 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2022年4月18日,云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云梦县蓝光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5日,执法人员对应城市刘先液化气站销售的液化石油气和调压器进行抽样检测。2022年1月18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检验报告》认定液化石油气所检项目组分中烃类组分不符合 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标准、调压器结构不符合 CJ/T50-200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上述两项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2022年5月12日,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应城市刘先液化气站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调压器2个,没收违法所得1992元,罚款 9111.5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8日,执法人员对应城市白杨液化气站经营的石油液化气和“益群牌”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JYT-0.6-A型进行监督抽检,2022年1月18日和2022年1月20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 《检验报告》认定当事人经营的液化石油气(烃类组分不符合 GB11174- 2011《液化石油气标准》)、调压器(结构不符合 CJ/T50- 2008《瓶装液化石油调压器》,该项目为强制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2022年3月24日,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应城市白杨液化气站经营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及调压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调压器18个,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680元,罚款13765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3日,执法人员对湖北省川力燃气有限公司销售的液化石油气(商品丙烷、商品丙丁混合烷)进行了监督抽查,经检验判定,该产品不符合 GB11174-2011 标准规定。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商品丙烷)的数量为28 吨,货值金额 201600元,违法所得940元;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商品丙丁混合烷)数量为13 吨,货值金额91000元,违法所得673元。即该公司销售的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的货值总额为292600元,违法所得为161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2022年5月25日,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湖北省川力燃气有限公司销售掺假的液化石油气(商品丙烷、商品丙丁混合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没收违法销售的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35.9吨,罚款409640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613元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