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规来了自2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5/02/12 02:21:25   作者: 顶喷系列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1月15日对外发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明确重婚绝对无效的立场,明确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目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回应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夫妻间给予房产等问题……

  出轨者可能直接失去孩子抚养权;一方大额打赏主播,离婚或面临净身出户;技术性离婚逃避债务无所遁形;婚后父母购房可不予分割;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可撤销。

  司法解释共23条,旨在维护公序良俗,平衡保护个人财产权利与婚姻家庭团体利益,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引导共同生活的亲属敬老爱幼、互相帮助,推动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举个例子,张三和李四领证后,李四又和王五领证,2022年,张三去世,2023年,王五发现李四与张三有结婚证,遂起诉要求确认婚姻无效。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小两口为躲债等目的而“假离婚”,则离婚后无权自动复婚,复婚必须对方同意。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通过无偿赠与、净身出户或低价转让财产给配偶并离婚的方式躲债,债权人有权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应条款,并追回应当用于还债的财产,通过假离婚当老赖的时代很可能一去不复返了。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如果双方没领证,财产分割的原则是:有约从约,比如约定男4女6,那就男4女6。

  如果是共同取得的,比如合伙开店等,则根据双方的出资、贡献等情况做分割,如果双方育有子女,可能会略微偏向女方。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比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能够准确的通过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行情报价等因素,确定是不是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双方约定,把一方的房子过户给另一方,或者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即使在离婚时尚未过户或加对方名字,对方也有争取房子的希望(比如对方有过错,对方有较大贡献,结婚时间长,婚后生育有子女等等),即使没有正真获得房子,也可以争取一定的补偿。

  如果房子加了对方名字或过户给对方,双方在领证不久后就要离婚且给房的一方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给房的一方有权收回房子,但可能要给对方一定的补偿(本规定的含义是打击骗婚);

  如果收房的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情形,给房的一方有权要回房子,且无需支付补偿。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

  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方把财产赠与小三或低价卖给小三,另一方有权追回,且该行为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少分或不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行情报价等因素,确定是不是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能够准确的通过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行情报价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买房:如果明确了只给自己孩子,则房子与对方无关;

  如果没明确只给自己孩子,原则上房子也归出资方的子女,但另一方可以争取一定的补偿;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出资一部分,或双方父母均有出资的情况下买房:如果明确了自己出资的部分只归自己孩子,则这部分出资与对方无关;

  如果没明确,则法院有相当大的权利决定房子归谁,但没得到房子的一方有权得到合理补偿。

  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但如果转让方与受让方(买方与卖方)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则另一方有权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举个例子,张三把自己价值100万的股权以1元的价格卖给李四,则张三的妻子有权主张转让合同无效。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相应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开公司,双方登记的持股比例是多少并不影响财产分配。

  但如果开公司用的是夫妻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共同财产,则双方登记的持股比例仍可作为分割的依据。

  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可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继承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另一方放弃继承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除外。

  举个例子,丈夫要放弃继承一笔遗产,通常情况下妻子不能阻拦,但如果妻子卧病在床,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丈夫又无力扶养,则妻子有权阻拦丈夫放弃继承,并要求继承该笔遗产。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

  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此前,一方把孩子带走藏起来,另一方往往束手无策,此后如果一方抢走孩子藏起来,另一方能申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格权侵害禁令。

  如果对方有恶习或家暴,不适合抚养孩子,我们大家可以通过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等方式解决,但不能一味藏匿孩子。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法律法规,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如果双方分居而未离婚,一方或其近亲属把孩子抢走藏起来,法院可以暂时确定孩子归某一方抚养,抚养孩子的一方必须配合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第一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有上面的这几种行为,离婚时就很难要到抚养权了,大家必须要提高道德水准,孩子跟着好人才能健康成长。

  父母双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又以违反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相对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父母花钱给孩子买房,又把房卖给别人,卖了之后又以房子是孩子的,我们卖房损害孩子利益为理由反悔,法律不支持。

  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情况发生明显的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明显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前款但书规定情形下,另一方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抚养能力为由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双方可以协商一方独自承担抚养费。但如果承担抚养费的一方经济情况恶化,无法抚养孩子,另一方仍然要出钱抚养孩子,且另一方不能仅以对方经济恶化为理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其支付欠付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情形下,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未成年子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不付抚养费的父母,子女如果已经成年,则子女不能再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不付抚养费的父母,但独自承担了抚养义务的一方有权向对方要求支付其应付的抚养费。

  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考虑一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认定。

  认定继父母有没有抚养继子女,主要看以下几个因素:是否照顾、是否教育、是否花钱。

  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当事人主张继父或者继母和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继父或者继母与继子女存在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或者继子女仍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的除外。

  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父或者继母请求曾受其抚养教育的成年继子女给付生活费的,人民法院可以考虑抚养教育情况、成年继子女负担能力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但是继父或者继母曾存在虐待、遗弃继子女等情况的除外。

  但如果继父母、继子女之间已经办理收养手续,或者继子女仍然随继父母生活(比如亲生父母对孩子不好,孩子自愿跟继父母),则双方的关系不随之终结,仍按父母子女关系处理,继父母仍需抚养继子女,继子女仍需赡养继父母;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终结后,如果继父母生活困难,且曾经抚养过继子女,则成年的继子女有义务给付一定的生活费。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相应的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相应的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双方约定离婚后财产归子女,只要离婚证领了,就不能反悔了,必须把相应的财产给子女。

  但如果另一方同意反悔,则可以反悔。如果离婚协议中写明子女可以维权,则子女有权以自身的名义要求给予财产;

  如果没有写明子女可以维权,则离婚当事人可以以自身名义要求另一方给予子女财产。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如果一方在婚姻中付出较多或牺牲较多,比如为了家庭抛弃工作当全职太太等,离婚时应得到补偿。

  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能够准确的通过当事人请求,结合另一方财产状况,依法予以支持。

  保护,如果一方太过弱势,另一方又有能力帮忙,应当予以一定的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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