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03 05:39:42 作者: 爱游戏app手机版
“一种中药艾疗养生房”(专利号:ZL20202 1298312.2)的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2020年7月6日。本专利的主要特征为:
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一种中药艾疗养生房,其特征是:所述养生房本体内部的顶面和/或侧面和/或底面上悬挂有透气药包或艾疗药品,所述透气药包内置有艾疗药品;或者,所述所述养生房本体内部的顶面和/或侧面和/或底面上镶嵌有透气药包或艾疗药品,所述透气药包内置有艾疗药品。所述艾疗药品包括艾草、艾根、芦荟、薄荷、红花、何首乌、葛根、灵芝、人参、当参、玫瑰、薄荷、薰衣草、天麻、五加皮、苍术、当归、冬虫夏草、金银花、柴胡以及桔梗中的一种或多种药材或药材萃取物及加工产品。
原告经市场人员报告,发现被请求人在自己的场所内所经营的产品,技术上与请求人的“一种中药艾疗养生房”专利产品完全一致,相应的技术特征也均落入请求人的“一种中药艾疗养生房”专利,保护范围内,被请求人的产品严重侵害了请求人的专利权。
基于此,请求有关部门依法对被请求人的侵犯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其停止侵害,拆除,赔偿相应的损失以维护请求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请求处理事项:依法对湖南省永州市东安村曦韵苑美蒸阁艾草汗蒸馆经营的产品侵害请求人使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2)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其停止侵害,拆除,赔偿损失。
请求人是“一种艾疗养生房”(专利号:ZL2018 2 1801620.5)的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2018年11月2日。本专利的主要特征为:①包括养生房本体,所述养生房本体内设有艾疗组件,所述艾疗组件包括艾疗药品,所述艾疗药品为艾草或含有艾草萃取物的产品和用于使艾疗药品在高温下作用的发热系统。①所述养生房本体内部的顶面和/或侧面和/或底面上悬挂有透气药包或艾疗药品,所述透气药包内置有艾疗药品;或者,所述所述养生房本体内部的顶面和/或侧面和/或底面上镶嵌有透气药包或艾疗药品,所述透气药包内置有艾疗药品。
原告经市场人员报告,发现被请求人在自己的产所内所经营的产品,技术上与请求人的“一种艾疗养生房”专利产品完全一致,相应的技术特征也均落入请求人的“一种艾疗养生房”专利,保护范围内,被请求人的产品严重侵害了请求人的专利权。基于此,请求有关部门依法对被请求人的侵犯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其停止侵害,拆除,赔偿相应的损失以维护请求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请求处理事项:依法对湖南省永州市东安村曦韵苑美蒸阁艾草汗蒸馆经营的产品侵害请求人使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05)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其停止侵害,拆除,赔偿损失。
请求人以上事实有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两份)、营业执照、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两份、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年费缴费单据两份,实用新型相关专利摘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两份)等佐证。
注:经本局办案人员调查发现,请求书中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村曦韵苑(地址)美蒸阁艾草汗蒸馆(名称)并不存在,实际的名称应为东安县美蒸阁汗蒸馆,地址为: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白牙市镇伯爵山庄106-107号 。
被请求人称:本汗蒸馆是在抖音上联系的河北美蒸阁科技有限公司广告,经联系广告方后,由河北美蒸阁科技有限公司承包建设,有2023年6月13日签订《美蒸阁汗蒸房案装合同》合同编号:2023-6-11为证,本汗蒸馆对是否有专利设计不知情,福建至尊红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前也联系过我,我也不清楚什么是专利,本汗蒸馆刚刚完工不久,目前还在试用期,本汗蒸馆不接受请求人的专利侵权投诉请求,也不接受调解。
被请求人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美蒸阁汗蒸房案装合同》、艾草砖质检报告、安装厂家抖音广告截图,与安装厂家的微信聊天记录,安装厂家提供的图片为证。
请求人(专利号:ZL2020 2 1298312.2)的权利要求书第1项的内容为:1 .一种中药艾疗养生房,其特征是:包括养生房本体,所述养生房本体包括构成封闭空间的顶面、侧面以及底面,所述顶面和/或侧面和/或底面在沿厚度方向上,自内而外依次设有发热层和保温层(图7);所述养生房本体内部的顶面和/或侧面和/或底面上悬挂有透气药包或艾疗药品,所述透气药包内置有艾疗药品;或者,所述养生房本体内部的顶面和/或侧面和/或底面上镶嵌有透气药包或艾疗药品,所述透气药包内置有艾疗药品;所述顶面和/或侧面和/或底面在沿厚度方向上还设置有药品层和盖板,所述盖板、药品层、发热层和保温层自内而外设置;所述药品层包括艾疗药品,所述盖板上设置有允许所述艾疗药品散发的通道。
经本局查明,被请求人汗蒸房侧面表面(图2)为一体式成型艾草砖固定(图2),经空气加热祼露挥发,顶面(图5)、侧面的艾草砖下面没有发热层,也没有盖板。侧面设置有一个专用的发热橱窗(图3),内有发热金属片和发热管(图6),通过空气发热使整体空间发热,发热橱窗内未放置任何药品,也没有所述药品散发的盖板或通道,底面(图1)设置的电热地暖为永久性建筑,据施工方介绍,底面为家庭用普通电热地暖设计,内部为水泥固定,无法无破坏性打开检查,底部表面为磁砖完全封闭,底面经外观检查无任何通风孔,通风管道,阀门等装置,本局认为,即使底部水泥固件中间有药品夹层,地面也无任何通气孔和通气管道,这与请求人专利的技术特征并不相同,所以即使底部无法无破坏性打开检查,本局合议组也认为底部的内部设计与专利权要求1不完全相符,被请求人汗蒸房顶面顶部挂有若干药包,被请求人解释为装饰性部件,经现场打开检查,药包里为黑竹碳,非挥放性药品。所以被请求人汗蒸房侧面、顶面设计与请求人权利要求1各关键技术特征明显不符,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对于单项权利要求在侵权判断中适用全方面覆盖原则,具体含义是在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全面覆盖原则强调在专利侵权判定时要全面地考虑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只有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时,才认定侵权成立;反之,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缺少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则应当认定侵权不成立。基于上述理由,本局认为被请求人对请求人该专利权利要求书第1项独立权不构成侵权。
请求人(专利号:ZL2020 2 1298312.2)的权利要求书2的内容为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中药艾疗养生房,其特征是:所述盖板包括至少两根间隔排布的板条。
经本局查明,被请求人所述侧面为一体成型艾草砖整体固定,并无延厚度方面设置药品层和盖板,本局认为被请求人对请求人该专利权利要求书2不构成侵权。
请求人(专利号:ZL2020 2 1298312.2)的权利要求书3的内容为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中药艾疗养生房,其特征是:所述盖板上开设有至少一个透气孔
经本局查明,被请求人汗蒸房并无延厚度方面设置药品层和盖板,也未设置任何透气孔,药品为祼露挥发,本局认为被请求人对请求人该专利权利要求书3不构成侵权。
请求人(专利号:ZL2020 2 1298312.2)的权利要求书4的内容为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中药艾疗养生房,其特征是:所述顶面和/或侧面和/或底面在沿厚度方向上还设置有骨架层,所述骨架层包括多根间隔排布的骨架;所述盖板、骨架层、发热层和保温层自内而外设置;所述药品层设置于相邻骨架之间的间隙内。
经本局查明,被请求人汗蒸房的顶面和/或侧面设置有部分外部骨架,跟权利要求书4的部分设计相同,但被求人在外部相邻骨架间隙中并未放置任何药品,因本权利要求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要求,根据侵权判断全覆盖原则,本局认为被请求人对请求人该专利权利要求书4不构成侵权。
请求人(专利号:ZL2020 2 1298312.2)的权利要求书5的内容为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中药艾疗养生房,其特征是:所述养生房本体的封闭空间内设置有至少一根通气管,所述封闭空间通过所述通气管与艾疗加热装置连通;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中药艾疗养生房,其特征是:所述养生房本体的封闭空间内设置有至少一根通气管,所述封闭空间通过所述通气管与艾疗加热装置连通;所述艾疗加热装置用于加热或蒸煮艾疗药品,所述通气管用于将所述艾疗加热装置加热或蒸煮艾疗药品之后产生的气体传输至所述封闭空间内。
经本局查明,被请求人汗蒸房内部并未发现任何类似通气管,本局认为被请求人对请求人该专利权利要求书5不构成侵权。
请求人(专利号:ZL2020 2 1298312.2)的权利要求书6的内容为依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中药艾疗养生房,其特征是:所述通气管与所述艾疗加热装置连通的一端设有阀门,所述阀门用于控制所述通气管的导通或关闭。
经本局查明,被请求人汗蒸房内部未发现任何阀门部件,汗蒸房地下,侧面为纯电加热,无需相关通气管开关控制。本局认为被请求人对请求人该专利权利要求书6不构成侵权。
请求人(专利号:ZL2020 2 1298312.2)的权利要求书7的内容为依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中药艾疗养生房,其特征是:所述通气管与所述封闭空间连通的一端的端口处于密封状态;
经本局查明,被请求人汗蒸房内部未发现所述通气管与通气管通气孔。本局认为被请求人对请求人该专利权利要求书7不构成侵权。
请求人(专利号:ZL2020 2 1298312.2)的权利要求书8的内容为依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中药艾疗养生房,其特征是:所述通气管为环状循环管道,所述环状循环管道上开设有与所述艾疗加热装置相连通的端口;所述环状循环管道的管壁上开设有至少一个通气孔。
经本局查明,被请求人汗蒸房内部未发现环状循环管道的通气管和相关的端口、通气孔。本局认为被请求人对请求人该专利权利要求书8不构成侵权。
请求人(专利号:ZL2020 2 1298312.2)的权利要求书9的内容为依据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一种中药艾疗养生房,其特征是:所述艾疗药品为艾草、艾根、芦荟、薄荷、红花、何首乌、葛根、灵芝、人参、当参、玫瑰、薰衣草、天麻、五加皮、苍术、当归、冬虫夏草、金银花、柴胡以及桔梗中的一种药材或药材萃取物及加工产品。
经本局查明,被请求人汗蒸房内部在侧面墙上固定了一体式的艾草砖,该艾草砖由安装厂家提供了质检报告,但质检报告并未提及成份,经办案人员查询网站平台,该艾草砖在淘宝、拼多多等平台有大量销售,成份不明,有可能成份会与权利权重复,但该权利要求为1至8项的从属权利要求,根据侵权判断全覆盖原则,本局认为被请求人对请求人该专利权利要求书9不构成侵权。
请求人(专利号:ZL0 .5)的权利要求书第1项的内容为一种艾疗养生房,其特征是,包括养生房本体,所述养生房本体内设有艾疗组件,所述艾疗组件包括艾疗药品(7)和用于使艾疗药品(7)在高温下作用的发热系统(5);所述养生房本体包括构成封闭空间的顶面(101)、墙面(102)和地面(103),所述顶面(101)、墙面(102)和地面(103)固定连接或可拆卸组装;所述顶面(101)或和/墙面(102)或/和地面(103)上铺设有保温板组件,所述保温板组件包括依次铺设在顶面(101)或/和墙面(102)或/和地面(103)的第一龙骨、保温板(2)、第一反光层(3)、第二龙骨和面板(8),所述第二龙骨上铺设有发热系统(5),所述发热系统(5)与面板(8)之间置有艾疗药品(7)
经本局查明,被请求人汗蒸房底面设置有发热系统,侧面设置有一个专用的发热橱窗(图3),内有发热金属片和电发热管(图6),通过空气发热使整体空间发热,用于使艾疗药品在高温作用发挥作用,顶面未设置发热系统,顶面和侧面也没有设置专利权所述的6层夹层(图8)安装组件,底面(图1)设置的电热地暖为永久性建筑,据施工方介绍,底面为家庭用普通电热地暖设计,内部为水泥固定,无法无破坏性打开检查,底部表面为磁砖完全封闭,底面经外观检查无任何通风孔,通风管道,阀门等装置,本局认为,即使底部水泥固件中间有药品夹层,地面也无任何药品散发通道,这与请求人专利的技术特征并不相同,所以即使底部无法无破坏性打开检查,本局合议组也认为底部的内部设计与专利权要求1不完全相同,现场检查中还发现,被请求人汗蒸房侧面与顶面无反光层夹层,不存在所述发热系统与面板之间置有艾疗药品的情况, 被请求人采用的是橱窗式发热柜,艾草砖直接外露挥发,与权利要求书1所描述的主要技术特征不符,综上所述,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对于单项权利要求在侵权判断中适用全面覆盖原则,本局认为被请求人对请求人该独立专利权利要求书第1项不侵权。
请求人(专利号:ZL0 .5)的权利要求书2项的内容为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艾疗养生房,其特征是,所述发热系统(5)上还铺设有第二反光层(6),所述艾疗药品(7)置于所述第二反光层(6)与面板(8)之间。
经本局查明,被请求人汗蒸房无设置第二反光层,艾疗药品为固定在侧面表面,没有置于所述第二反光层(6)与面板(8)之间。本局认为被请求人对请求人该独立专利权利要求书第2项不侵权。
请求人(专利号:ZL0 .5)的权利要求书第3项的内容为3 .依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艾疗养生房,其特征是,所述面板(8)上开设有若干个用于艾疗药品(7)挥发的透气孔。
经本局查明,被请求人汗蒸房无设置所述面板(8)上的挥放用的透气孔,艾草砖为挥发。本局认为被请求人对请求人该专利权利要求书第3项不侵权。
请求人(专利号:ZL0 .5)的权利要求书第4项至第6项的内容为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艾疗养生房,其特征是,所述第一龙骨包括若干个等间距分布的第一条板(1),所述第二龙骨包括若干个等间距分布的第二条板(4)。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艾疗养生房,其特征是,所述发热系统(5)用于使艾疗药品(7)在38-42℃下作用。依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艾疗养生房,其特征是,所述艾疗药品(7)为艾草或含有艾草萃取物的产品。
经本局查明,被请求人汗蒸房顶部、侧面并无设置相关第一、第二龙骨,侧面的艾草固定面为密集无间距结构,地面的内部设计无法判断,请求人就底面内部结构也未进行举证,所述发热系统(5)用于使艾疗药品(7)在38-42℃下作用此项部分符合权利要求书第5项,艾疗药品(7)为艾草或含有艾草萃取物的产品此项可能部分符合权利要求书第6项,但权利要求4-6项为权利要求书第1项的从属权利,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侵权的情况下,本局认为被请求人对请求人该专利权利要求书第4-6项不侵权。
请求人(专利号:ZL0 .5)的权利要求书第4项至第6项的内容为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艾疗养生房,其特征是,所述艾疗养生房内还设有坐灸仪、脚疗仪、用于促进细胞再生修复的远红外设备、以及用于净化艾疗养生房内空气的负离子设备。
经本局查明,被请求人汗蒸房在检查中无摆放任何此类坐灸仪、脚疗仪、负离子设备设备,仅摆放活动茶具(图5)等,本局认为被请求人对请求人该专利权利要求书第7项不侵权。
以上为本局审理查明的被请求人对(专利号:ZL0 .5)权利要求书1及从属权利2-7条是否侵权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六十四条、六十三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驳回福建至尊红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一种中药艾疗养生房”(专利号:22 )与“一种艾疗养生房”(专利号:05 )两件实用新型专利两项处理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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