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无充装资历单位充装燃气出售应怎么定案

时间:2024/06/01 23:56:04   作者: 花洒系列

  2004年2月,某市质监局接大众告发,反映某技能服务中心充装、出售未经答应的工业用燃气。经行政执法人员屡次现场查看和调查取证查明:该技能服务中心从新乡某机械公司购买了液化丙烷、丙烯充装钢瓶,用手压泵将增效剂充入丙烷、丙烯钢瓶,并于2003年7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先后三次在没有充装丙烷、丙烯钢瓶资历的市液化气公司充装液化石油气作为节能燃气出售。

  针对该技能服务中心的上述行为,质监局经审理以为,该中心将没有充装丙烯、丙烷钢瓶资历的市液化气公司充装的瓶装气体出售给用户的行为已违反《气瓶安全督查规则》第46条第1款之规则,根据《气瓶安全督查规则》第50条第1项给予如下行政处分:1.责令改正;2.处分款10000元。2004年5月奉告相对人后,相对人屡次到市局进行陈说申辩,2004年8月27日市局作出行政处分决议后,该中心回绝接纳,市局于2004年9月23日将行政处分决议书邮递送达该技能服务中心。

  相对人收到此行政处分决议书后,于2004年10月28日向省质监局提出复议请求,省质监局于2004年11月3日决议予以受理。相对人在复议请求中以为:1.其出售的工业燃气属节能推行产品;2.丙烷丙烯钢瓶比液化石油气钢瓶制作规则要求高。因而,用丙烷、丙烯钢瓶在液化气站充装液化石油气更安全;3.其履行合作方北京划时代高技能产品发布的在北京市大兴县质监局存案的企业标准是有根据的、合法的;4.市质监局仅仅简略地处以罚款,这让其莫衷一是,不知怎样操作才算正确;5.《气瓶安全督查规则》第50条第1项中处10000元以下罚款应在1~9999元之间,不包含1万元。

  省质监局在全面检查此案子后,经审理以为,市质监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确认现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根据并无不当。于2004年12月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议,保持了市质监局的行政处分决议。技能服务中心在收到省质监局行政复议决议书后,未向法院请求诉讼,自动交纳了罚款,履行了行政处分决议内容。

   1.行政相对人出售的工业燃气属节能推行产品与本案无关。

  2.行政相对人以为丙烷、丙烯钢瓶制作标准要求比液化气钢瓶高,故用丙烷、丙烯钢瓶在液化气站充装液化石油气更安全。而现实状况是,相对人所称钢瓶安全性与本案无关。其主要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是:液化气公司被答应的充装资历是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包含丙烷、丙烯钢瓶。相对人出售的工业燃气是在没有充装资历的市液化气公司充装的,应到有丙烷、丙烯钢瓶充装资质的单位充装。其行为已违反了《气瓶安全督查规则》第46条第1款瓶装气体出售单位应出售获得气瓶充装答应证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的规则,理应根据《气瓶安全督查规则》第50条第1项给予处分。

  3.相对人以为履行北京合作方在北京存案的企业标准是有根据的、合法的。现实状况是,根据我国标准化法令和法规规则,甲地企业经当地质监部分存案后发布履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在乙地企业安排施行生产前,必须先经过所在地质监部分检查,经存案才干被企业选用履行。不然,该企业标准在乙地将不能被认可。

  4.相对人以为市质监局仅仅简略处分,这让其莫衷一是,不知怎样操作才算正确。质监局以为:节能燃气是一个新事物,触及安全标准的办理操作方法是:制定产品质量标准,经检测确认物理、化学性质及其与包装容器的适应性,树立独立的充装站、获得充装答应、严厉按照必定的规程充装燃气,这样才能够确保新产品推行运用的安全性。

  5.相对人以为《气瓶安全督查规则》第50条第1项处10000元以下罚款应在1~9999元之间,不包含1万元。咱们我们都以为这是相对人对法规的过错了解,法令规则1万元以下罚款包含1万元自身,因而,市质监局对相对人作出的1万元罚款在法令规则的规模以内,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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